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天然气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天然气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天然气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备,编制全市天然气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规划、天然气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作。
(四)承担全市天然气勘探开发协调服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天然气综合利用产业布局及项目用气指标争取,负责民用天然气、工业燃料用气、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气煤循环利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拟订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八)配合做好天然气综合利用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九)承担广元市天然气公司和广元市油气投资股份公司行政管理职责。
(十)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全市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发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无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企业涉嫌存在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3698
表2-2
2
对管道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企业涉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表2-3
3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企业涉嫌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4
4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企业涉嫌违反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表2-5
5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企业涉嫌违反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6
6
对管道企业有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企业涉嫌有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7
7
对管道企业有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企业涉嫌有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8
8
对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9
9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的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0
10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1
11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2
12
对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3
13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外,进行采石、采矿、爆破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外,进行采石、采矿、爆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4
14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石、采矿、爆破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石、采矿、爆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5
15
对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6
16
对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7
17
对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8
18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表2-19
行政强制
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或者未彻底拆除,经验收不合格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石油天然气管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执行结果、监督措施落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45号